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民初1992号之一 原告:上海乐扣乐扣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宜山路2016号合川大厦1楼B室,2楼H、J室,3楼B、C、D、H、M室。
法定代表人:SONHYODONG,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天高,浙江裕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浦江千澈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浦江县国泰·兰山庭院畅园9-29号商铺。
法定代表人:莫冬冬。
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3幢5层506室。
法定代表人:蒋凡,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告上海乐扣乐扣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浦江千澈贸易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审理中,原告上海乐扣乐扣贸易有限公司申请将第三项诉讼请求变更为“判令被告浦江千澈贸易有限公司赔偿原告上海乐扣乐扣贸易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1万元(包括原告上海乐扣乐扣贸易有限公司为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费用)”,本院依法审查后予以准许。
原告上海乐扣乐扣贸易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乐扣乐扣贸易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乐扣乐扣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财产保全申请费人民币1520元,由原告上海乐扣乐扣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上海乐扣乐扣贸易有限公司于本裁定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