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民初3668号 原告:杭州中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五常大道16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072004874XB。
法定代表人:李韧,总经理。
诉讼代理人:楼瑜舟,宁波鄞州全方专利商标事务所专利代理人。
被告:南宁市富尔顿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省南宁市秀厢大道89号南大?美家国际家居建材广场1号馆第七层7F053、7F05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2310235040X。
法定代表人:石先海。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699号1号楼5楼。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8793696828A。
法定代表人:戴珊。
原告杭州中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南宁市富尔顿家具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3日立案。
原告杭州中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免交申请,不依法履行诉讼义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杭州中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自动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