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京0107民初22821号原告:五常市大米协会,住所地黑龙江省五常市金山大街84号。
法定代表人:常伟,会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连云梦,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昌盛联美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沙河镇松兰堡村村北1号综合楼一层。
法定代表人:吴神木,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北京博宇宏兴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桥梓镇北宅村589号。
法定代表人:阮春平,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敏,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五常市大米协会诉被告北京昌盛联美商贸有限公司、北京博宇宏兴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4日立案。
原告五常市大米协会于2019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北京昌盛联美商贸有限公司、北京博宇宏兴商贸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五常市大米协会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五常市大米协会撤回对被告北京昌盛联美商贸有限公司、北京博宇宏兴商贸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150元,由原告五常市大米协会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