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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常市大米协会与北京博宇宏兴商贸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京0107民初22821号
案件名称五常市大米协会与北京博宇宏兴商贸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2-3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五常市大米协会;北京博宇宏兴商贸有限公司;北京昌盛联美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京0107民初22821号原告:五常市大米协会,住所地黑龙江省五常市金山大街84号。

法定代表人:常伟,会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连云梦,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昌盛联美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沙河镇松兰堡村村北1号综合楼一层。

法定代表人:吴神木,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北京博宇宏兴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桥梓镇北宅村589号。

法定代表人:阮春平,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敏,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五常市大米协会诉被告北京昌盛联美商贸有限公司、北京博宇宏兴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4日立案。

原告五常市大米协会于2019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北京昌盛联美商贸有限公司、北京博宇宏兴商贸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五常市大米协会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五常市大米协会撤回对被告北京昌盛联美商贸有限公司、北京博宇宏兴商贸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150元,由原告五常市大米协会负担(已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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