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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童慧聪婴儿用品有限公司、上海阿里宝宝婴儿用品有限公司等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最高法知民终1121号
案件名称广州童慧聪婴儿用品有限公司、上海阿里宝宝婴儿用品有限公司等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4-1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州童慧聪婴儿用品有限公司;上海阿里宝宝婴儿用品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最高法知民终112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童慧聪婴儿用品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沙亭大塘路自编58号之一。

法定代表人:韩梅方,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漫游,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阿里宝宝婴儿用品有限公司。

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元江路5500号第1幢E4007室。

法定代表人:陈晓武,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书勤,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699号1号楼5楼。

法定代表人:戴珊,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孔珊珊,北京嘉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卉,北京嘉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广州童慧聪婴儿用品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上海阿里宝宝婴儿用品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4月10日作出的(2018)浙01民初44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海阿里宝宝婴儿用品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广州童慧聪婴儿用品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亦同意上海阿里宝宝婴儿用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上海阿里宝宝婴儿用品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申请撤回起诉,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浙01民初4436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上海阿里宝宝婴儿用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上海阿里宝宝婴儿用品有限公司负担。

二审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上海阿里宝宝婴儿用品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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