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381民初12332号 原告:广州川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340262226Y),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黄村大观南路26号D207房。
法定代表人:陈映民,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燕梅,广东格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瑞安市弗雷特乳胶制品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0381MA2AQFG63L),住所地浙江省瑞安市莘塍街道和平路五巷18号。
经营者:叶成勇。
被告:叶成勇,男,1982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瑞安市。
原告广州川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瑞安市弗雷特乳胶制品厂、叶成勇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9日立案。
原告于2019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广州川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广州川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1116元,减半收取558元,由原告广州川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