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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伊力特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奇台县昌达烟酒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新23知民初36号
案件名称新疆伊力特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奇台县昌达烟酒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2-1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新疆伊力特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奇台县昌达烟酒超市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新23知民初36号原告:新疆伊力特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新源县肖尔布拉克。

法定代表人:陈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跃丽,新疆巨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奇台县昌达烟酒超市,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奇台县团结南路1区6丘S15-14号。

经营者:程闪,男,1988年8月12日出生,汉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县。

原告新疆伊力特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奇台县昌达烟酒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5日立案。

原告于2019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新疆伊力特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新疆伊力特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因变更诉讼请求而多缴纳的诉讼费2250元予以退还),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新疆伊力特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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