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381民初12298号 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557262083U),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乌沙步步高大道283号。
法定代表人:施玉坚。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涛,广东维强(江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林活,男,1985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瑞安市。
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与被告林活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8日立案。
原告于2019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