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民初180号之三 原告:桐庐百力锁具厂,住所地浙江省桐庐县新合乡工业一区亚环大道10号。
投资人:冯肃阳。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慷君、王慧玲,浙江泽大(义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兰溪市祖进锁厂,住所地浙江省兰溪市横溪镇开发区。
投资人:柳祖进。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渊,浙江浩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延军,浙江双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桐庐百力锁具厂诉被告兰溪市祖进锁厂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5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本案审理期间,原告桐庐百力锁具厂向本院申请将第3项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0万元”及第4项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为制止侵权所产生的合理费用2万元”合并变更为“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为制止侵权所产生的合理费用1万元”。
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2019年12月22日,原告桐庐百力锁具厂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桐庐百力锁具厂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桐庐百力锁具厂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桐庐百力锁具厂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