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民初2514号 原告:邱波,男,1983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桐庐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艳伟,浙江训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楼丹丹,女,1992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经营地址浙江省义乌市中国小商品城国际商贸城三区市场21276号商位。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瑞,浙江商城天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邱波诉被告楼丹丹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审理中,原告邱波申请将第二项诉讼请求变更为“判令被告楼丹丹赔偿原告邱波经济损失(含维权合理费用)1万元”,本院依法审查后予以准许。
原告邱波于2019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邱波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邱波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邱波负担。
原告邱波于本裁定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