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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仁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夜引火锅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浙8601民初376号之一
案件名称四川仁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夜引火锅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杭州铁路运输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2-2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四川仁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夜引火锅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杭州铁路运输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8601民初376号之一 原告:四川仁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星辰东一街1号10栋1号。

法定代表人:苏堡升,执行懂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庆浩、**,浙江正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夜引火锅店,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天城东路252号上沙永裕大厦2幢111、112、113、114室。

经营者:徐扬扬。

原告四川仁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仁众公司)与被告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夜引火锅店(以下简称夜引火锅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5日立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本案于2019年10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仁众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夜引火锅店经本院公告送达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原告仁众公司于2019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系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四川仁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四川仁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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