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116民初6308号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九龙科学馆道9号新东海商业中心13楼1303室。
法定代表人:郑波,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聂大为,山东锦海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德彬,山东全悦律师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莱芜经济开发区顺成华府百货商店,住所地济南市莱芜区胜利北路与雪湖大街交汇处东的顺成超市中央华府店。
经营者:刘建波。
被告:莱芜市钢城区顺成副食经营部,住所地济南市钢城区颜庄镇验货台村。
经营者:刘建波。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莱芜经济开发区顺成华府百货商店、莱芜市钢城区顺成副食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9日立案,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