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民初4311号 原告:宁波优和办公文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宁海县桃源街道金龙路6号。
法定代表人:蒋新连,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建文,上海德禾翰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3幢5层506室。
法定代表人:蒋凡,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滕卫兴、王瀛,浙江泽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那鸿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奉城镇南奉公路1478号8幢3577室。
法定代表人:王慕早。
原告宁波优和办公文具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上海那鸿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于2018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于当日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2019年12月3日,原告宁波优和办公文具有限公司以已与被告上海那鸿贸易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原告宁波优和办公文具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波优和办公文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700元,减半收取1350元,由原告宁波优和办公文具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宁波优和办公文具有限公司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