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民初3674号 原告:余育波,男,1980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贤水,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东,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合肥飞巢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经济开发区沈阳路16号运创空间1143室。
法定代表人:蔡博。
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3幢5层506室。
法定代表人:蒋凡。
原告余育波与被告合肥飞巢商贸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4日立案。
案件审理期间,余育波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申请,即将第二项诉讼请求变更为“判令合肥飞巢商贸有限公司赔偿余育波经济损失人民币1万元(含维权合理费用)”,本院经审查后予以准许。
2019年12月9日,余育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余育波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余育波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余育波负担。
原告余育波于本裁定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