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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志勇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粤18刑更3816号
案件名称陈志勇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罚与执行变更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2-3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陈志勇

案由

案由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

全文

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9)粤18刑更3816号罪犯陈志勇,男,1983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湖北省黄冈市,初中文化,现在广东省英德监狱服刑。

家庭住址:湖北省黄冈市蕲春县。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于2018年1月3日作出(2017)粤1973刑初240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志勇犯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5000元。

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

刑期执行至2020年10月13日。

执行机关广东省英德监狱因罪犯陈志勇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假释建议,报送本院审理。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清远市检察院指派检察人员谢某,张天佑,执行机关指派刑罚执行人员刘成锋,陈道立出庭履行职务。

罪犯陈志勇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陈志勇能努力改造,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悔罪;

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

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

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考核期内获得考核分2009分,折换成表扬3个,剩余考核分209分,累计扣22分。

罪犯陈志勇财产刑已履行完毕。

罪犯陈志勇户籍所在地司法局出具《调查评估意见书》,证明罪犯陈志勇符合社区矫正条件,同意接收其为社区矫正人员在社区进行改造。

以上事实有罪犯考核登记表、罪犯表扬审批表、调查评估意见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

检察机关认为,罪犯陈志勇确有悔改表现,同意其假释。

本院认为,罪犯陈志勇原判刑期已执行二分之一以上,在刑罚执行中一贯表现好,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的监管措施已落实,执行机关认为罪犯符合假释的法定条件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其提请假释的建议合法,本院予以采纳。

同时本院要求罪犯获得假释后按时到社区矫正机构报告,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并服从监督机关的监督管理,无论在假释考验期还是假释考验期满后,均应遵守法律法规,做一个守法的公民。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四十九条、第四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法释【2016】23号)第三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志勇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自假释之日起计算,至2020年10月13日)。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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