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115民初7345号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乌沙海滨路18号。
法定代表人:金乐亲,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井,广东品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晓文,广东品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庆文,女,1983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庆武(姐弟),住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
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与被告周庆文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当事人自行处分其民事权利及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