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民初2258号 原告:江苏鼎鼎逍遥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丹阳市开发区玉泉路伯威商城B6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81553833862W。
法定代表人:眭群,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斌,江苏万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志浩,江苏万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107517434382。
法定代表人:蒋凡,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滕卫兴,浙江泽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瀛,浙江泽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酒府易购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徐东大街191号金禾中心写字楼10层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6572039859W。
法定代表人:易松柏,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素芸,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江苏鼎鼎逍遥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湖北酒府易购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8日立案。
案件审理期间,江苏鼎鼎逍遥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的申请,即将第3项诉讼请求变更为“判令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湖北酒府易购贸易有限公司赔偿江苏鼎鼎逍遥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共计1万元”,本院经审查予以准许。
2019年12月9日,江苏鼎鼎逍遥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鼎鼎逍遥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鼎鼎逍遥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江苏鼎鼎逍遥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江苏鼎鼎逍遥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于本裁定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