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津民终50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市西青区锦泰隆食品自选商店,住所地天津市西青区精武镇荣华道8号东侧西起4号。
经营者:叶献东,男,住浙江省景宁畲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含永,男,住河南省宁陵县,景宁畲族自治县渤海镇后砻村村民委员会推荐。
委托诉讼代理人:穆利,男,住天津市河北区,景宁畲族自治县渤海镇后砻村村民委员会推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南大街8号。
法定代表人:吕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颖慧,北京东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天津市西青区锦泰隆食品自选商店因与被上诉人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9)津01民初7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天津市西青区锦泰隆食品自选商店于2019年12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天津市西青区锦泰隆食品自选商店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天津市西青区锦泰隆食品自选商店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天津市西青区锦泰隆食品自选商店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