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116民初6295号 原告:福建七匹狼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金井中兴南路655号。
法定代表人:周永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永和,山东全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南市莱芜区凤城玉铃超市,经营场所: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凤城东大街69号。
经营者:魏玲。
原告福建七匹狼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济南市莱芜区凤城玉铃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8日立案。
原告2019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济南市莱芜区凤城玉铃超市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福建七匹狼集团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对被告济南市莱芜区凤城玉铃超市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福建七匹狼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济南市莱芜区凤城玉铃超市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福建七匹狼集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