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481民初8190号 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乌沙步步高大道283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557262083U。
法定代表人:施玉坚,副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耀晖,男,法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妍,女,法务专员。
被告:海宁市硖石万凌通讯器材商行,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海宁市硖石街道工人路72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0481MA2BBWWYX3。
经营者:张烨,女,1951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嘉兴市海宁市。
本院立案受理的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诉被告海宁市硖石万凌通讯器材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4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9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80元,减半收取440元,由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