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邹斌、北京数码多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鲁民终2776号
案件名称邹斌、北京数码多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2-2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邹斌;北京数码多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北京玉振金声广告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民终277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邹斌,男,1978年08月12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凯文,山东大正泰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数码多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慧华苑14栋4门301号。

法定代表人:夏昆冈,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玉振金声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慧华苑14栋4门301号。

法定代表人:夏昆冈,执行董事。

以上二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铭,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以上二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博,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邹斌因与被上诉人北京数码多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被上诉人北京玉振金声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鲁03民初1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邹斌于2019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上诉人北京数码多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北京玉振金声广告有限公司的上诉。

本院认为,邹斌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邹斌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800元,减半收取5400元,由上诉人邹斌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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