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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摩拜科技有限公司、北京三快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最高法知民辖终471号
案件名称北京摩拜科技有限公司、北京三快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管辖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管辖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2-2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北京摩拜科技有限公司;北京三快科技有限公司;北京三快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杭州青奇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C}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最高法知民辖终47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摩拜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羊坊店路18号2幢12层1224-2。

法定代表人:王慧文,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佑平,北京博遵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三快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海淀苏州街18号院2楼507。

法定代表人:穆荣均,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佑平,北京博遵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三快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海淀大街27号5层东侧5050号。

法定代表人:付栋平,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佑平,北京博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杭州青奇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海创科技中心3幢1601-6室。

法定代表人:徐竹春,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洪义,北京市联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赖培坤,福建凯旭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北京摩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摩拜公司)、北京三快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快公司)、北京三快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快信息公司)与被上诉人杭州青奇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奇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闽01民初130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19年12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摩拜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裁定本案由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理。

事实和理由:三快公司、三快信息公司为“美团”APP的运营商,为用户提供服务入口,不具备制造、使用涉案专利的动机,与摩拜公司不具有相同的诉讼标的。

青奇公司起诉的侵权行为是制造和使用行为,但摩拜公司并未在福州市制造坐管夹,坐管夹是供用户使用的,摩拜公司并未在福州市使用涉案专利所涉及的坐管夹。

摩拜公司住所地位于北京市,不在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管辖范围之内,应将本案移送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三快公司、三快信息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裁定本案由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理。

事实和理由:三快公司作为“美团”应用程序(APP)的开发运营者,仅为用户提供服务入口,而被诉侵权产品是设置在共享交通工具上的车载硬件系统,两者完全不同,三快公司、三快信息公司即使涉嫌侵权也应被视为信息网络侵权行为,而非专利侵权行为。

本案本应属于信息网络侵权纠纷,侵权行为地应以“美团”图标的app软件所对应的服务器,而不能单纯以手机访问地来确定管辖。

三快公司、三快信息公司住所地位于北京市,不在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管辖范围之内。

青奇公司未提交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理查明:涉案专利号为20172017××××.4,名称为新型锁紧夹码的实用新型专利,专利权人为青奇公司,申请日为2017年2月23日,授权公告日为2017年10月17日。

本院认为,结合本案案情及当事人的诉辩意见,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原审法院对本案是否具有管辖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中,摩拜公司、三快公司及三快信息公司的住所地在北京市,故本案审理的关键在于福建省福州市是否属于专利法意义上的侵权行为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

”因此,侵害专利权纠纷案件中的侵权行为地包括被诉侵害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产品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和结果发生地。

青奇公司在本案中主张摩拜公司、三快公司及三快信息公司“制造侵权坐管夹、使用侵权坐管夹制造摩拜单车,并将侵权坐管夹以及安装有侵权坐管夹的摩拜单车用于商业运营行为,构成对涉案专利的侵权行为”,其指控被诉侵权行为的性质为制造、使用涉案专利产品。

但青奇公司并未提供初步证据证明被诉侵权产品制造地为福建省福州市,故被诉侵权产品制造地并非原审法院管辖本案的连结点。

关于本案使用涉案专利产品的侵权行为地。

使用专利产品通常是指利用专利产品并使其技术功能得到应用。

如果运营商将专利产品投放于特定市场以供终端用户使用,使得专利的技术功能得以应用,并从终端用户使用行为中获取利益,运营商的行为构成专利法意义上的使用行为。

本案中,青奇公司指控摩拜公司、三快公司及三快信息公司共同运营摩拜单车,在福建省福州市投放,供用户使用。

该被诉投放行为使得被诉侵权的坐管夹功能得以应用,构成专利法意义上的使用行为。

因此,本案中,福建省福州市作为摩拜单车的投放地,属于被诉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之一,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

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中,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对本案均有管辖权,在青奇公司已经向原审法院起诉的情况下,摩拜公司、三快公司及三快信息公司关于本案应当移送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理的主张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焦彦 审 判 员  佘朝阳 审 判 员  袁晓贞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游美玲 书 记 员  韩丰 裁判要点 案  号 (2019)最高法知民辖终471号 案  由 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合 议 庭 审判长:焦彦 审判员:佘朝阳、袁晓贞 法官助理:游美玲 书记员:韩丰 裁判日期 2019年12月26日 涉案专利 “新型锁紧夹码”实用新型专利(专利号:ZL201720174511.4) 关 键 词 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

管辖异议;

使用行为实施地 当 事 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三快科技有限公司;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三快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摩拜科技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杭州青奇科技有限公司。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原裁定主文:驳回北京三快科技有限公司、北京三快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北京摩拜科技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涉案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第一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四条。

法律问题 专利法意义上使用行为的认定 裁判观点 运营商将专利产品投放于特定市场以供终端用户使用,使得专利的技术功能得以应用,并从终端用户使用行为中获取利益,运营商的行为构成专利法意义上的使用行为。

注:本摘要并非裁定书之组成部分,不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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