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黔01知民初6号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05673244367。
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经济开发区九牧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林孝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文波,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妹,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代理。
被告:贵阳市观山湖区名健灯俱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20115MA6HC6DJ39,经营场所: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西南商贸城4幢C单元2层138号(店名:名健厨卫、洁具、灯饰、一体店)经营者:刘爱平。
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贵阳市观山湖区名健灯俱店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丁文波、被告贵阳市观山湖区名健灯俱店的经营者刘爱平到庭参加诉讼。
现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于2019年12月26日提交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计400元,由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