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8知民初160号原告: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玉环市大麦屿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THIERRYDELATOURD’ARTAISE,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晨夕,河南中原法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淑玲,河南中原法汇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焦作市山阳区兄妹百货批发部,经营场所:河南省焦作市新山阳商城义乌街B6-18号。
经营者:高前峰,男,汉族,1982年9月22日出生,住湖北省老河口市。
被告:佛山市韩米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容桂德胜居委会大樟二街18号之十。
法定代表人:黄海秋。
原告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焦作市山阳区兄妹百货批发部、佛山市韩米电器有限公司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5日立案。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