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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常州市美得生鲜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执行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苏0412执3402号之一
案件名称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常州市美得生鲜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2-0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市美得生鲜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名称变更前为常州市美的生鲜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苏0412执340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美的大道6号美的总部大楼B区26-28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4C。

法定代表人:方洪波,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常州市美得生鲜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名称变更前为常州市美的生鲜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邹区镇琵琶墩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PX1。

法定代表人:徐惠君。

关于申请人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常州市美得生鲜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名称变更前为常州市美的生鲜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苏0412民初248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常州市美得生鲜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十日内赔偿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损失(含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开支)60000元。

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文书履行付款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过程中,经依法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没有不动产、车辆等登记信息,亦没有足额的银行存款。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电话笔录、送达回证等证据证实。

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财产线索,并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8)苏0412民初248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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