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津民终55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威海美人鱼渔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张村镇火炬南路-519号。
法定代表人:高亮,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美人鱼钓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青村镇南奉公路4433,4495号1幢。
法定代表人:包德伟,总经理。
原审被告:天津市红桥区草根钓具经营部,住所地天津市红桥区咸阳北路新佳园东里30号底商。
经营者:李红,女,1976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红桥区。
上诉人威海美人鱼渔具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上海美人鱼钓具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天津市红桥区草根钓具经营部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8)津01民初7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威海美人鱼渔具有限公司在收到法院催缴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在法定期限内仍不予缴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威海美人鱼渔具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