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沪0115民初73377号之四原告:江苏苏美达轻纺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
法定代表人:范雯烨,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鹏,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柳楠,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台州市博洋鞋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岭市。
法定代表人:蔡建华,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建民,北京市铸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屈小春,北京市铸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江苏苏美达轻纺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台州市博洋鞋业有限公司确认不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8日立案。
现原告江苏苏美达轻纺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苏美达轻纺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8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5,400元,案件保全申请费人民币5,000元,由原告江苏苏美达轻纺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宫晓艳审判员 姜广瑞审判员 杨 捷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王佳其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