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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梦达日用品有限公司与金牛区芳红鑫日用百货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川01民初2745号
案件名称江苏梦达日用品有限公司与金牛区芳红鑫日用百货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4-1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江苏梦达日用品有限公司;金牛区芳红鑫日用百货经营部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民初2745号 原告:江苏梦达日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张家港市金港镇后塍中华路。

法定代表人:马惠良。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开东,江苏建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金牛区芳红鑫日用百货经营部,经营场所: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北站东二路18号荷花金池市场负一楼荷花大街38号。

经营者:王斌。

原告江苏梦达日用品有限公司与被告金牛区芳红鑫日用百货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3日立案。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江苏梦达日用品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金牛区芳红鑫日用百货经营部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梦达日用品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江苏梦达日用品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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