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0103民初2911号原告:香港周六福黄金钻石首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九龙长沙湾东京街31号恒邦商业大厦6楼603室。
法定代表人:张文伯,职务: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波,北京市中银(珠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荣,北京市中银(珠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和馨珠宝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荔湾区长寿西路27号1-4楼自编503。
法定代表人:林辉。
本院在审理原告香港周六福黄金钻石首饰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和馨珠宝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香港周六福黄金钻石首饰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4400元,由原告香港周六福黄金钻石首饰集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