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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长沙市芙蓉区品铄五金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湘01执1776号之二
案件名称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长沙市芙蓉区品铄五金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2-1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长沙市芙蓉区品铄五金经营部;范建兵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湘01执1776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经济开发区广茂大街17号北院2幢101-105室。

法定代表人:刘鹏,总经理。

被执行人:长沙市芙蓉区品铄五金经营部,住所地长沙市芙蓉区马王堆陶瓷城D24栋1128号。

经营者:范建兵。

被执行人:范建兵,男,汉族,1974年11月29日出生,住所地湖南省南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长沙市芙蓉区金经营部、范建兵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过程中,经查,本案执行依据的(2019)湘01民初244号民事判决书未生效。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2019)湘01民初24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袁 胜审判员 肖志红审判员 蔡旭辉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佘梓仟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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