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湘01执1776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经济开发区广茂大街17号北院2幢101-105室。
法定代表人:刘鹏,总经理。
被执行人:长沙市芙蓉区品铄五金经营部,住所地长沙市芙蓉区马王堆陶瓷城D24栋1128号。
经营者:范建兵。
被执行人:范建兵,男,汉族,1974年11月29日出生,住所地湖南省南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长沙市芙蓉区金经营部、范建兵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过程中,经查,本案执行依据的(2019)湘01民初244号民事判决书未生效。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2019)湘01民初24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袁 胜审判员 肖志红审判员 蔡旭辉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佘梓仟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