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武邑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9)冀1122刑初273号公诉机关河北省武邑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青云,曾用名陈辰,男,汉族,1992年7月31日出生于河北省定州市,初中文化,农民,住本村,2019年4月19日,因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被定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款250000元,没收涉案洋酒。
2019年7月11日,因涉嫌犯假冒注册商标罪被武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7月24日被逮捕。
现押于武邑县看守所。
辩护人苗向东,河北利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武邑县人民检察院以武检公诉刑诉(2019)25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青云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9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武邑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明星、代理检察员张炯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青云及辩护人苗向东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8年1月起,被告人陈青云在未经“轩尼诗Hennessy”、“马爹利MARTELL”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的情况下,购进酒瓶、商标、包装盒和原料酒后,在位于武邑县中家属院租住的平房和定州自己家中生产假冒上述注册商标的洋酒。
之后销售给胡某等人,并用其妻杨陆静的支付宝账号收款,销售金额约265075元。
2019年7月10日,公安机关在陈青云处扣押上述两种注册商标的产品共计218瓶。
2019年8月1日,公安机关在胡某处查扣马爹利26瓶、轩尼诗15瓶。
经北京精粹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北京中致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鉴定,被告人陈青云生产的上述两种洋酒均为假冒产品。
据此认为,被告人陈青云之行为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50000元。
公诉机关提交了证人胡某、王某1、郭某、王某2证言,支付宝交易记录、搜查笔录、现场笔录、方位图及照片、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酒水价格及经营店铺截图、鉴定证明、价格证明及鉴定资质、商标注册证明、发破案报告、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证据,被告人陈青云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
辩护人主要提出,被告人陈青云刚达到情节特别严重的起点且认罪认罚,建议对其宣告缓刑。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青云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假冒两种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达26万元,其行为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且情节特别严重,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
被告人陈青云认罪认罚,对其可从轻处罚。
被告人陈青云因同种违法行为曾被行政处罚,对其不宜宣告缓刑。
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
根据现有证据,尚不能查明被告人陈青云的非法获利数额,可待查清后继续追缴。
扣押在案的假冒商品及相关物品应予没收。
手机、车辆不属于犯罪工具,可在执行阶段另行处理。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二项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青云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5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即自2019年7月11日起至2022年7月10日止。
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缴纳。
)二、扣押涉案的假冒商品及相关物品应予没收,由武邑县公安局依法处理(清单附后)。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 判 长 岳建民审 判 员 张晓杰人民陪审员 孙振起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刘 磊没收物品清单1、陈青云:①轩尼诗酒130瓶、商标10个、瓶盖30个、塑封膜50个、包装盒1箱、立体商标标识82个。
②马爹利酒88瓶、商标30个、瓶盖1箱、包装盒2箱、立体商标标识203个。
③原料酒9箱、充气泵1个、封口机1台。
2、胡希劼:马爹利酒26瓶、轩尼诗酒15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