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湘01执1678号申请执行人:普拉达有限公司(PRADA.S.A.),住所地卢森堡大公国卢森堡市艾定根大街23号(23,RueAldringen,L-1118Luxembourg)。
法定代表人:奥托布鲁德雷(OttoBruderer),常务董事(ManagingDirector)。
被执行人:廖菊英——长沙市雨花区大都市商业街3区036号。
经营者:廖菊英,女,黎族,住桑植县。
申请执行人普拉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廖菊英——长沙市雨花区(经营者廖菊英),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8日作出的(2017)湘01民初159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普拉达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
立案执行后,本院于2019年8月12日向被执行人廖菊英——长沙市雨花区(经营者廖菊英)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同日向申请执行人送达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
本院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廖菊英——长沙市雨花区(经营者廖菊英)的银行存款、证券、车辆信息、工商登记等情况,2019年12月3日,本院派员到被执行人廖菊英——长沙市雨花区进行了走访,该店铺已未经营,亦未发现经营者廖菊英踪迹。
本院通过调查查询被执行人廖菊英——长沙市雨花区(经营者廖菊英)名下的不动产、住房公积金等信息,均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
因被执行人廖菊英——长沙市雨花区(经营者廖菊英)未按报告财产令的要求向本院报告其财产情况,本院对被执行人廖菊英——长沙市雨花区(经营者廖菊英)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同时将其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上述执行情况、信息及采取的执行措施,本院多次约谈或其他方式与申请执行人的代理人沟通,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如未能提供本案将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
本院认为,经采取上述执行行为后,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湘01民初159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赵绪伟审判员 许运清审判员 蔡旭辉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魏心怡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