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浙07民初422号之一原告:北京傲妮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蓝靛厂南路25号1幢-1层01-45号。
法定代表人:吴丹妮,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海滨,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倪美莲,女,1971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兰溪市。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蒋凡,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赖侃昕,浙江金哲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傲妮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倪美莲、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6日立案。
原告北京傲妮商贸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3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傲妮商贸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北京傲妮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212.5元,由原告北京傲妮商贸有限公司负担,本院依法予以免交。
申请费(财产保全费)1020元,由原告北京傲妮商贸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