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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希诺实业有限公司与安徽中新高科产业有限公司阜阳市莲花连锁店、安徽中新高科产业有限公司阜阳分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皖12民初276号
案件名称江苏希诺实业有限公司与安徽中新高科产业有限公司阜阳市莲花连锁店、安徽中新高科产业有限公司阜阳分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4-1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江苏希诺实业有限公司;安徽中新高科产业有限公司阜阳市莲花连锁店;安徽中新高科产业有限公司阜阳分公司;安徽中新高科产业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2民初276号 原告:江苏希诺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海门市树勋工业园区希诺路一号。

法定代表人:黄伟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志新,山东月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中新高科产业有限公司阜阳市莲花连锁店,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莲花路。

负责人:管国联。

被告:安徽中新高科产业有限公司阜阳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开发区纬一、经三路交叉口。

负责人:管国联。

被告:安徽中新高科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开发区纬一、经三路交叉口。

法定代表人:张志锋。

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秀梅,公司员工。

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程东方,安徽金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江苏希诺实业有限公司因与被告安徽中新高科产业有限公司等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志新,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秀梅、程东方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审理中发现安徽原告江苏希诺实业有限公司名称在其提起诉讼前已经变更,且未向法院提交变更原告名称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诉讼主体名称错误且未依法提出变更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江苏希诺实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予以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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