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吉01民初1005号原告:沈志军,男,1967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上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俊梅,吉林信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经济技术开发区中东大市场天惠婚庆用品经销处,经营场所中东大市场一厅针百区6排28、29号。
经营者:马凤忠。
原告沈志军与被告经济技术开发区中东大市场天惠婚庆用品经销处外观设计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7日立案。
原告沈志军于2019年12月1日申请将赔偿数额变更为10000元,并于2019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
故本院对沈志军变更诉讼请求的申请予以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原告沈志军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关于诉讼费的收取数额,依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规定,本院将根据原告沈志军变更后的诉讼请求确定其应交纳的案件受理费。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沈志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沈志军负担;
余款617元退还沈志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