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湘01执909号申请执行人:酒鬼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吉首市峒河街道振武营村。
法定代表人:王浩。
被执行人:长沙市开福区福祥烟店,经营地址长沙市开福区蔡锷北路148号。
经营者:孙伟,男,住浙江省临海市。
申请执行人酒鬼酒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长沙市开福区福祥烟店(经营者孙伟)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17日作出的(2018)湘01民初523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酒鬼酒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
立案执行后,本院向被执行人长沙市开福区福祥烟店(经营者孙伟)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同日向申请执行人送达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
本院分别于2019年4月28日、2019年11月28日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发起网络财产查控,查询了被执行人长沙市开福区福祥烟店及经营者孙伟名下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证券、车辆信息、工商登记、保险等情况,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
2019年6月11日,本院通过长沙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孙伟名下住房公积金情况,孙伟未缴纳住房公积金,2019年11月18日,本院派员至被执行人长沙市开福区福祥烟店(经营者孙伟)的经营场所长沙市开福区蔡锷北路148号进行走访,开福区福祥烟店已未实际经营。
2019年6月14日,本院对长沙市开福区福祥烟店(经营者孙伟)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同时将其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上述执行情况、信息及采取的执行措施,本院多次约谈或其他方式与申请执行人的代理人沟通,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如未能提供本案将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酒鬼酒股份有限公司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在本院穷尽上述执行措施之后,亦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本案符合司法解释有关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湘01民初523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赵绪伟审判员 许运清审判员 蔡旭辉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日书记员 魏心怡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