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0902民初6792号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在北京市海淀区清河中街68号华润五彩城购物中心二期13层。
法定代表人:雷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梅,江苏衡鼎(盐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林星星,男,1986年3月21日生,住盐城市亭湖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林星星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12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921元,依法减半收取960元,由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