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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鹏与武侯区欧凯达家具经营部、成都欧凯达家具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川01民初6825号
案件名称陈鹏与武侯区欧凯达家具经营部、成都欧凯达家具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2-3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陈鹏;武侯区欧凯达家具经营部;成都欧凯达家具有限公司;邛崃多曼居家具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1民初6825号 原告:陈鹏,男,1985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新化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文建,襄阳嘉琛知识产权事务所专利代理人。

被告:武侯区欧凯达家具经营部,经营场所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簇桥八益家具城甲城B座1005号。

经营者:龚春全。

被告:成都欧凯达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东升街道航鹰东路6号1栋1楼13901号。

法定代表人:田树结。

被告:邛崃多曼居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邛崃市羊安工业区羊纵一路21号附2号。

法定代表人:陈素荣。

原告陈鹏与被告武侯区欧凯达家具经营部、成都欧凯达家具有限公司、邛崃多曼居家具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8日立案。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陈鹏于2019年12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武侯区欧凯达家具经营部、成都欧凯达家具有限公司、邛崃多曼居家具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鹏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陈鹏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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