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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广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江苏菲利特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与孔玮、会昌县麻州镇人民政府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苏民终1370号
案件名称江西广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江苏菲利特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与孔玮、会昌县麻州镇人民政府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2-3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江西广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江苏菲利特照明电器有限公司;孔玮;会昌县麻州镇人民政府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民终137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西广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红旗大道19号102室。

法定代表人:谢建群,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泉,江西创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菲利特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高邮市送桥镇扬菱路工业集中区。

法定代表人:朱志才,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高峰,江苏华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孔玮,女,1983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晶,上海市协力(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慧清,上海市协力(南京)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审被告:会昌县麻州镇人民政府,住所地江西省会昌县麻州镇湘江路15号。

法定代表人:姚平,该镇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祖元,江西步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江西广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江苏菲利特照明电器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孔玮、原审被告会昌县麻州镇人民政府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苏01民初32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审理过程中,江西广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江苏菲利特照明电器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江西广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江苏菲利特照明电器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江西广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江苏菲利特照明电器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990元,减半收取995元,由江西广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497.5元,江苏菲利特照明电器有限公司负担497.5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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