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内09民初149号 原告: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韩某,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某,经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经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子王旗乌兰花镇明亮眼镜店。
经营者:高俊宽。
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起诉四子王旗乌兰花镇明亮眼镜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5日立案。
原告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以与四子王旗乌兰花镇明亮眼镜店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亦不存在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利益的情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