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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子儒、国家知识产权局实用新型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二审行政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最高法知行终208号
案件名称王子儒、国家知识产权局实用新型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二审行政判决书
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行政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2-2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王子儒;国家知识产权局;洪顺森

案由

案由专利行政管理(专利)

全文

 {C}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19)最高法知行终20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子儒,男,1973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松亭,泉州首创君合专利事务所有限公司专利代理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德阳,泉州君典专利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专利代理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

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蓟门桥西土城路6号。

法定代表人:申长雨,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辉,该局审查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风静,该局审查员。

原审第三人:洪顺森,男,1983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盛,福建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王子儒因与被上诉人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第三人洪顺森实用新型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于2019年5月15日作出的(2017)京73行初8983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19年11月1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12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上诉人王子儒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松亭、陈德阳,被上诉人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风静,原审第三人洪顺森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吕盛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王子儒上诉请求:1.撤销原审判决,并依法改判撤销第33068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以下简称被诉决定),或发回重审;

2.一、二审诉讼费用由国家知识产权局承担。

事实和理由:首先,证据4的旋钮开关与专利号为20142086××××.0、名称为“一种高灵敏度水阀调节手柄”的实用新型专利(以下简称本专利)的调节手柄分属于不同应用领域和技术领域。

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所具备的知识和能力应仅限于其本身所属的技术领域,他能够获知的仅为本领域中的所有现有技术。

而被诉决定及原审判决却将与本专利不同技术领域的证据4与证据1结合,认为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无需通过创造性劳动即可获得本专利的技术方案,显然这种推定赋予了“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充分的创造能力,突破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以下简称专利法)及《专利审查指南》中关于实用新型专利创造性的评价标准。

其次,证据4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与本专利不同,证据4中不存在与证据1结合进而获得本专利技术方案的技术启示。

证据4公开的内容明确指出,旋钮开关在旋钮内设置配重块组件,并将配重块定位在配重架上,实现旋钮和旋钮联动支架之间的联动连接,是为了增加旋钮的重量,保证旋钮的稳定性。

而本专利所要解决的问题是在节省成本、方便生产安装的情况下保证手柄的灵敏度,此处灵敏度是指旋钮操作对控制阀体控制流量变化而反馈到操作者手中的响应程度。

证据4中增加配重块是为了增加选择的重量和稳定性,而本专利则是为了提高调节手柄的操作灵敏度。

证据4并不存在任何关于提高旋钮灵敏度的技术启示,以使本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将其与证据1结合,从而获得本专利的技术方案。

最后,本专利能起到意想不到的技术效果,具备创造性。

本专利采用的是设置方便拆卸的手柄下盖,在手柄下盖间安装配重块,该配重块有效增加了手柄的扭动阻尼,防止手柄在旋转时因惯性扭动或者因旋转抖动,增加了整体质感和操作感,从而提高了手柄调节的灵敏度。

本专利起到的意想不到的效果是在低成本的情况下,采取方便的加工生产方式,有效提高手柄调节的灵敏度。

本专利与证据1的区别技术特征不是本领域技术人员解决所述技术问题的公知常用手段,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非显而易见的,具有实质性特点。

所以本专利权利要求1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2-7是对独立权利要求1进一步限定的从属权利要求,由于权利要求1具有新颖性和创造性,因而其从属权利要求2-7也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

国家知识产权局辩称:坚持被诉决定中的意见。

洪顺森述称:服从原审判决,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王子儒向原审法院起诉请求:被诉决定事实认定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依法应当予以纠正,请求撤销被诉决定。

原审法院于2017年12月1日立案受理。

原审法院认定事实:被诉决定涉及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5年6月17日授权公告的、名称为“一种高灵敏度水阀调节手柄”、专利号为201420868134.0的实用新型专利(即本专利),其申请日为2014年12月31日,专利权人为王子儒。

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高灵敏度水阀调节手柄,连接于水阀阀轴上,其特征在于:包括有一套设于水阀阀轴上且可与水阀阀轴同步转动的手柄安装座、一卡设于手柄安装座底部的手柄下盖及设置于手柄安装座与手柄下盖之间的配重块。

2.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高灵敏度水阀调节手柄,其特征在于:所述配重块为环形。

3.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高灵敏度水阀调节手柄,其特征在于:所述手柄安装座下侧形成有与水阀阀轴相配合的齿轮套式结构,手柄安装座与水阀阀轴可同步转动。

4.如权利要求2所述的一种高灵敏度水阀调节手柄,其特征在于:所述手柄安装座下侧形成有用于安装配重块的环形槽,所述配重块上端面形状与环形槽上端面形状相配合,所述手柄下盖嵌入手柄安装座内并卡固于手柄安装座底部边沿,以将配重块卡固于其与手柄安装座之间,手柄下盖中心形成有可供阀轴穿过的阀轴孔。

5.如权利要求4所述的一种高灵敏度水阀调节手柄,其特征在于:所述手柄安装座上形成有用于穿设紧固件的紧固件安装孔,水阀调节手柄通过自手柄安装座上侧向下穿出的紧固件锁固于水阀阀轴上。

6.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高灵敏度水阀调节手柄,其特征在于:所述手柄安装座外壁上凸出形成有若干防滑凸起。

7.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高灵敏度水阀调节手柄,其特征在于:所述手柄安装座采用塑料材质制成,所述配重块及手柄下盖采用金属材质制成。

” 针对本专利权,洪顺森于2017年4月17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本专利权利要求1-7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1-7全部无效,同时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1:授权公告日为2013年9月25日、授权公告号为CN203215046U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的复印件,共6页。

证据1公开了一种水龙头的安装结构,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内容:参照图1和2,水龙头安装结构,包括阀体1、可调齿套3、阀芯2和手轮套4,阀芯2下端旋入阀体1的阀芯安装孔11,所述可调齿套3套置于阀芯2上端的齿形阀杆21外,手轮套4设于阀体上方,手轮套4内中心设有安装台41,安装台41中心设有安装孔411,所述可调齿套3插入安装孔411,并通过螺钉5径向旋入安装台41的侧壁上螺钉安装孔412从而将可调齿套3与安装孔411固定连接。

所述手轮套4的侧壁上设有通孔42,所述螺钉5穿过通孔42与安装台41上螺钉安装孔412旋接,通孔42内设有堵塞6。

所述可调齿套3径向一侧设有开槽31,通过螺钉5可使可调齿套3与齿形阀杆21径向锁紧连接(参见证据1的说明书第0010段、附图1-2)。

证据2:公开日为1975年10月16日、公开号为DT2416082A1的德国专利文献及其相关中文译文的复印件,共32页。

证据3:授权公告日为2013年3月13日、授权公告号为CN102226478B的中国发明专利的复印件,共10页。

证据4:授权公告日为2014年11月12日、授权公告号为CN203941848U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的复印件,共7页。

证据4公开了一种驾驶室内人机交互操作开关,包括有壳体1、控制键总成以及设置在壳体1内的电路板2;

所述壳体1包括有上盖11和底座12。

控制键总成包括有按钮组件3和中间旋钮组件4,中间旋钮组件4包括有旋钮41和旋钮联动支架42,旋钮41罩设在旋钮联动支架42上,旋钮41与旋钮联动支架42联动配合。

所述的旋钮41内设有配重组件,所述配重组件包括有配重架43,配重架43下端卡固在旋钮联动支架42上,所述配重架43上固定有配重块44,配重架43与旋钮41联动连接。

进一步的方便配重块的安装固定,所述配重架43的配重架主体431上端面轴向延伸有定位凸台4313,所述定位凸台435与上支承板部432形成环形定位台阶,所述配重块44为环形结构,所述配重块44定位安装在环形定位台阶上。

方便对配重块定位安装在配重架上,配重块定位安装牢固稳定,保证旋钮操作稳定性(参见证据4的说明书第0015-18段、附图1-2)。

证据5:授权公告日为2007年11月21日、授权公告号为CN200979014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的复印件,共6页。

证据6:授权公告日为2012年4月11日、授权公告号为CN202188212U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的复印件,共6页。

证据7:授权公告日为2012年9月19日、授权公告号为CN202441976U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的复印件,共5页。

洪顺森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3与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或证据1、4与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或证据2、3与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或证据2、4与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4公开、或为常规技术手段;

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1或证据2公开;

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2、4与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公开;

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5公开;

权利要求6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6或证据7公开;

权利要求7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3与公知常识的结合公开。

在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2-7也不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于2017年5月4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其所附证据的副本转送给王子儒,要求王子儒在指定期限内答复。

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7年6月12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7年7月20日举行口头审理。

王子儒针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于2017年6月16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7具备创造性。

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7年6月27日将王子儒于2017年6月16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的副本转送给洪顺森,要求洪顺森在指定期限内答复。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

在口头审理过程中:(1)王子儒对证据1-7的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据2的中文译文的准确性无异议。

(2)洪顺森坚持请求书中记载的无效理由与证据组合方式,并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4-7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

(3)双方当事人当庭就各自的观点进行了充分的辩论。

2017年8月10日,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被诉决定,认定: 一、关于审查基础 鉴于在本无效宣告请求审查程序中王子儒未对权利要求书进行修改,故被诉决定以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文本作为审查基础。

二、关于证据 证据1-7均为专利文献的复印件,王子儒对证据1-7的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

经核实,专利复审委员会对证据1-7予以采信。

王子儒对证据2的中文译文的准确性无异议,故证据2公开的技术内容以洪顺森提交的中文译文为准。

证据1-7均属于公开出版物,且其公开日均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日,故证据1-7公开的技术内容可以作为现有技术用来评价本专利的创造性。

三、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一)关于权利要求1 本专利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高灵敏度水阀调节手柄。

证据1为一种水龙头的安装结构,本专利为一种水阀调节手柄,因此,两者属于相同的技术领域。

对比可知,证据1中的齿套3和手轮套4对应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手柄安装座,证据1中的阀芯2对应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水阀,证据1中的齿形阀杆21对应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阀轴,证据1中的齿套3连接在齿形阀杆21上,且与齿形阀杆21同步转动,上述部件在证据1中的作用与其在本专利中的作用相同。

由此可知,将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与证据1公开的技术内容相比,两者的区别在于:本专利还包括一卡设于手柄安装座底部的手柄下盖及设置于手柄安装座与手柄下盖之间的配重块,证据1中未公开相关结构。

由此可知,本专利相对于证据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增加手柄的重量提高操作灵敏度。

证据4公开了一种驾驶室内人机交互操作开关,包括有壳体1、控制键总成以及设置在壳体1内的电路板2;

所述壳体1包括有上盖11和底座12。

控制键总成包括有按钮组件3和中间旋钮组件4,中间旋钮组件4包括有旋钮41和旋钮联动支架42,旋钮41罩设在旋钮联动支架42上,旋钮41与旋钮联动支架42联动配合。

所述的旋钮41内设有配重组件,所述配重组件包括有配重架43,配重架43下端卡固在旋钮联动支架42上,所述配重架43上固定有配重块44,配重架43与旋钮41联动连接。

进一步的方便配重块的安装固定,所述配重架43的配重架主体431上端面轴向延伸有定位凸台4313,所述定位凸台435与上支承板部432形成环形定位台阶,所述配重块44为环形结构,所述配重块44定位安装在环形定位台阶上。

方便对配重块定位安装在配重架上,配重块定位安装牢固稳定,保证旋钮操作稳定性(参见证据4的说明书第0015-18段、附图1-2)。

证据4公开了一种驾驶室内旋钮开关结构,尽管其应用领域与本专利水阀调节手柄的应用领域不同,但作为旋钮开关本身,其具有通用性,普遍适用于各个领域的开关结构中,水阀手柄实质上也是一种旋钮,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解决相关技术问题时,有动机在相关的技术领域中寻找相应的技术启示,由证据4公开的技术内容可知,其也是为了解决旋钮轻、稳定差的技术问题,而在旋钮内设置配重组件,并且配重块定位在配重架上,能够保证旋钮的稳定性。

对比可知,证据4中的配重块相当于本专利中的配重块,其在证据4中的作用与其在本专利中的作用相同,因此,本领域人员有动机将证据4公开的配重块用于证据1中以解决相同的技术问题,并且,证据4还公开了采用配重架固定配重块,当本领域技术人员面对配重块的固定和设置时,将其设置在手柄安装座与手柄安装座底部的手柄下盖之间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

综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证据1、证据4以及常规技术手段结合的基础上得到本专利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二)关于权利要求2 权利要求2是对权利要求1的进一步限定,其附加技术特征为“所述配重块为环形”。

由于配重块设置在手柄安装座内,且手柄安装座为圆柱形,为了适应手柄安装座的结构而将配重块设置为环形,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在其所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三)关于权利要求3 权利要求3是对权利要求1的进一步限定,其附加技术特征为“所述手柄安装座下侧形成有与水阀阀轴相配合的齿轮套式结构,手柄安装座与水阀阀轴可同步转动”。

由证据1的附图3可以看出,齿套3具有与齿形阀杆21相配合的齿轮套式结构,齿套3和手轮套4与齿形阀杆21同步转动,因此,证据1公开了上述附加技术特征,且其在证据1中的作用与其在本专利中相同,因此,在其所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权利要求3也不具备创造性。

(四)关于权利要求4 权利要求4是对权利要求2的进一步限定,其附加技术特征为“所述手柄安装座下侧形成有用于安装配重块的环形槽,所述配重块上端面形状与环形槽上端面形状相配合,所述手柄下盖嵌入手柄安装座内并卡固于手柄安装座底部边沿,以将配重块卡固于其与手柄安装座之间,手柄下盖中心形成有可供阀轴穿过的阀轴孔”。

该权利要求的附加技术特征对手柄安装座与配重块的具体连接结构进行了限定,但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面对手柄安装座与配重块的连接的技术问题时,通过设置槽和下盖进行固定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此外,为了手柄安装座与其底部的阀轴连接,在下盖相应地设置阀轴孔也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在其所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4也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五)关于权利要求5 权利要求5是对权利要求4的进一步限定,其附加技术特征为“所述手柄安装座上形成有用于穿设紧固件的紧固件安装孔,水阀调节手柄通过自手柄安装座上侧向下穿出的紧固件锁固于水阀阀轴上”。

证据5公开了一种用于阀门的塑料手轮(参见证据5的说明书具体实施方式部分、附图1-4),并公开了塑料手轮本体1(对应于本专利权利要求5中的手柄安装座)上形成有用于穿设螺丝3(对应于本专利权利要求5中的紧固件)的圆孔12(对应于本专利权利要求5中的紧固件安装孔),塑料手轮本体1通过螺丝3锁固于中阀杆4(对应于本专利权利要求5中的水阀阀轴)上,因此,证据5公开上述附加技术特征,且其在证据5中的作用与其在本专利中相同,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其用于证据1中以解决相应的技术问题,因此,在其所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权利要求5也不具备创造性。

(六)关于权利要求6 权利要求6是对权利要求1的进一步限定,其附加技术特征为“所述手柄安装座外壁上凸出形成有若干防滑凸起”。

证据6公开了一种新型水龙头结构(参见证据6的说明书具体实施方式部分、附图1-5),并公开了龙头把手4(对应于本专利权利要求6中的手柄安装座)外壁上凸出形成有若干肋板14(对应于本专利权利要求5中的防滑凸起),因此,证据6公开上述附加技术特征,且其在证据6中的作用与其在本专利中相同,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其用于证据1中以解决相应的技术问题,因此,在其所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权利要求6也不具备创造性。

(七)关于权利要求7 权利要求7是对权利要求1的进一步限定,其附加技术特征为“所述手柄安装座采用塑料材质制成,所述配重块及手柄下盖采用金属材质制成”。

塑料和金属均是本领域常见的材料,为了降低成本,将手柄安装座采用塑料制作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为了增加手柄的整体重量,将配重块和手柄下盖采用金属制作也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在其所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权利要求7也不具备创造性。

综上所述,本专利权利要求1-7均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鉴于根据上述理由及证据已得出本专利全部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结论,故专利复审委员会对于洪顺森提出的其他证据使用方式及理由不再予以评述。

基于以上事实和理由,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被诉决定,宣告本专利权全部无效。

在本案原审审理过程中,国家知识产权局向原审法院提交了以下5份证据: 1.本专利授权公告文本;

2.被诉决定中的证据1;

3.被诉决定中的证据4;

4.被诉决定中的证据5;

5.被诉决定中的证据6。

在本案原审庭审过程中,王子儒陈述意见:1.认可被诉决定认定的权利要求1与证据1的区别技术特征。

2.在本专利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认可权利要求2-7不具备创造性。

原审法院认为,根据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一)关于权利要求1 根据查明事实,王子儒认可被诉决定认定的权利要求1与证据1的区别技术特征,对此原审法院予以确认,即权利要求1与证据1的区别技术特征为:本专利还包括一卡设于手柄安装座底部的手柄下盖及设置于手柄安装座与手柄下盖之间的配重块,证据1中未公开相关结构。

据此,本专利相对于证据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增加手柄的重量以提高操作灵敏度。

根据查明事实,证据4公开了一种驾驶室内旋钮开关结构,证据4为了解决旋钮轻、稳定差的技术问题,而在旋钮内设置配重组件,并将环形配重块定位安装在配重架上,能够保证旋钮操作稳定性。

虽然证据4与本专利应用领域不同,但证据4中的旋钮开关与本专利中的水阀调节手柄均属于通过旋转(旋钮/手柄)实现开关功能的结构,本领域技术人员当面临手柄操作灵敏度问题时容易想到在“旋转开关结构”这一相关技术领域寻找技术解决方案,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证据4所公开的配重块用于证据1中以解决相同的技术问题,故证据1和证据4存在结合的技术启示。

并且,证据4还公开了采用配重架固定配重块,当本领域技术人员面对配重块的固定和设置时,将其设置在手柄安装座与手柄安装座底部的手柄下盖之间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

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证据1、证据4以及常规技术手段结合的基础上得到本专利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被诉决定关于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的认定结论正确,原审法院予以支持。

(二)关于权利要求2-7 鉴于在本案原审庭审过程中,王子儒明确表示在本专利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认可权利要求2-7不具备创造性,故对于本专利权利要求2-7的创造性不再予以评述。

原审法院判决:驳回王子儒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王子儒负担。

本院二审期间,各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

经审查,原审查明的事实基本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鉴于王子儒在原审庭审中明确表示如果本专利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不再坚持从属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的意见,故本案的争议焦点问题是:本专利权利要求1是否具备创造性。

根据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对于实用新型专利而言,现有技术领域一般着重于考虑该实用新型专利所属的技术领域。

技术领域是要求保护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所属或者应用的具体技术领域,不是上位的或者相邻的技术领域,也不是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本身。

确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所属的技术领域,应当以权利要求所限定的内容为准,一般根据专利的主题名称,结合技术方案所实现的技术功能、用途加以确定。

对于实用新型而言,如果现有技术中给出了明确的启示,例如现有技术中有明确记载,促使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到相近或者相关的技术领域寻找有关技术手段的,可以考虑其相近或者相关的技术领域。

本案中,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证据1的区别技术特征为:本专利还包括一卡设于手柄安装座底部的手柄下盖及设置于手柄安装座与手柄下盖之间的配重块,证据1中未公开相关结构。

在此基础上,本专利相对于证据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增加手柄的重量以提高操作灵敏度。

证据4公开了一种驾驶室内旋钮开关结构,该证据披露了为解决旋钮轻、稳定差的技术问题,而在旋钮内设置配重组件,并将环形配重块定位安装在配重架上,能够保证旋钮操作稳定性的技术构思。

从主题名称上看,本专利为“水阀调节手柄”,证据4为“驾驶室内人机交互操作开关”,二者虽然具有不同的应用环境,但是从功能上看,二者均为开关。

本案的争议点是,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现有技术是否给出了在开关中安装配置块的技术启示。

本院认为,在为解决增加手柄的重量以提高操作灵敏度这一技术问题的驱使下,本专利所属领域的技术人员有动机到与开关结构有关的现有技术中寻找启示。

虽然证据4中未明确提及采用配重块是为了解决提高操作灵敏度的技术问题,但是其能够保证旋钮操作的稳定性,必然会提高操作的灵敏度,与本专利要实现的发明目的没有明显的区别。

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证据4所公开的配重块运用于证据1中以解决相同的技术问题,故证据1和证据4存在结合的技术启示。

此外,证据4公开了采用配重架固定配重块,当本领域技术人员面对配重块如何固定和设置的问题时,将其设置在手柄安装座与手柄安装座底部的手柄下盖之间,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

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证据1、证据4以及常规技术手段结合的基础上得到本专利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的,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综上所述,王子儒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

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王子儒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岑宏宇 审判员  何 鹏 审判员  陈瑞子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诸方卉 书记员沈靖博 裁判要点 案  号 (2019)最高法知行终208号 案  由 实用新型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 合 议 庭 审判长:岑宏宇 审判员:何 鹏、陈瑞子 法官助理:诸方卉 书记员:沈靖博 裁判日期 2019年12月26日 涉案专利 “一种高灵敏度水阀调节手柄”实用新型专利(专利号201420868134.0) 关 键 词 实用新型专利权无效;

创造性;

相近的技术领域;

技术启示 当 事 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子儒;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

原审第三人:洪顺森。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原判主文:驳回王子儒的诉讼请求。

涉案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 法律问题 对比文件与本专利是否属于相近的技术领域 裁判观点 技术领域是要求保护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所属或者应用的具体技术领域,不是上位的或者相邻的技术领域,也不是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本身。

确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所属的技术领域,应当以权利要求所限定的内容为准,一般根据专利的主题名称,结合技术方案所实现的技术功能、用途加以确定。

本案中,从主题名称上看,本专利为“水阀调节手柄”,证据4为“驾驶室内人机交互操作开关”,二者虽然具有不同的应用环境,但是从功能上看,二者均为开关。

在为解决增加手柄的重量以提高操作灵敏度这一技术问题的驱使下,本专利所属领域的技术人员有动机到与开关结构有关的现有技术中寻找启示。

注:本摘要并非判决书之组成部分,不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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