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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梅红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粤0104刑初956号
案件名称温梅红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2-3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温梅红

案由

案由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9)粤0104刑初956号公诉机关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温梅红,女,1965年06月27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河源市,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广东省河源市紫金县。

因本案于2019年4月15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1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广州市越秀区看守所。

辩护人***,广东安国(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以穗越检刑诉〔2019〕823号起诉书、穗越检刑变诉〔2019〕23号变更起诉决定书指控被告人温梅红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以普通程序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董宝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温梅红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9年2月至2019年4月15日期间,被告人温梅红在广州市荔湾区光复南路9号Bl档口销售假冒CHANEL、BURBERRY、GIVENCHY、GUCCI、BALENCIAGA商标的衣服,并租赁广州市越秀区一德西路178号506房作为仓库。

2019年4月15日,公安人员在上述档口将被告人温梅红抓获归案,并在档口及仓库内缴获假冒上述注册商标的衣服共10825件、GUCCI标签、销售单据、配货单、名片、平板电脑、手机等一批。

经鉴定,其中被缴获的10825件假冒注册商标的衣服货值人民币396,759.08元。

缴获的销售记录经核算,2019年2月16日至4月15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衣服的销售金额为人民币103841.00元。

截止至2019年4月15日,涉案的CHANEL、BURBERRY、GIVENCHY、GUCCI、BALENCIAGA商标已在国家商标局注册并在注册有效期内,核定使用商品范围包含服装等。

公诉机关随案提供了相关的证据,认定被告人温梅红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未销售商品货值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温梅红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是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温梅红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

建议判处温梅红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并处罚金。

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温梅红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不持异议,请求法庭对其从轻处罚。

其辩护人的主要罪轻辩护意见是:1.温梅红销售时间较短,主观恶性不大;

2.缴获的衣服尚未销售,属犯罪未遂,销售单上未记载型号的衣服是否侵权存疑;

3.温梅红如实供述,系初犯、偶犯,综上,希望法庭判处其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经审理查明,2019年2月至2019年4月15日期间,被告人温梅红在广州市荔湾区光复南路9号Bl档口销售假冒CHANEL、BURBERRY、GIVENCHY、GUCCI、BALENCIAGA商标的衣服,并租赁广州市越秀区一德西路178号506房作为仓库。

2019年4月15日,公安人员在上述档口将温梅红抓获归案,并在档口及仓库内缴获假冒上述注册商标的衣服共10825件、GUCCI标签、销售单据、配货单、名片、平板电脑、手机等一批。

经鉴定,其中被缴获的10825件假冒注册商标的衣服货值人民币396,759.08元。

缴获的销售记录经核算,2019年2月16日至4月15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衣服的销售金额为人民币103841.00元。

截止至2019年4月15日,涉案的CHANEL、BURBERRY、GIVENCHY、GUCCI、BALENCIAGA商标已在国家商标局注册并在注册有效期内,核定使用商品范围包含服装等。

上述事实,有缴获的假冒注册商标的衣服、平板电脑、手机的照片,涉案档口、仓库照片,抓获现场照片,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破案报告,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销售单据、小票,手机出货信息截图,租赁合同、消防安全责任书,涉案商标的商标注册证、核准续展注册证明、商标注册证明,鉴定证明、价格证明,授权委托书、介绍信、承诺书、请求书、营业执照、举报函、报案材料,刑事科学技术室指纹检索回执,主体身份材料,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区分局华乐派出所于2019年4月16日、10月29日出具的情况说明,证人温某、黄某1、王某的证言,未成年人法定代理人到场通知书、证明,举报人黄某2的陈述,被告人温梅红的供述,广州市大同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大同鉴证字[2019]045号报告书,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审讯视频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温梅红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未销售货值金额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公诉机关指控温梅红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缴获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尚未销售,属犯罪未遂,对温梅红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温梅红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公诉机关建议判处温梅红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

扣押的销售单据、配货单属证据,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扣押的金色华为牌手机1部无充分证据证明属作案工具,由公安机关发还温梅红。

综合考虑温梅红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和认罪态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温梅红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二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4月15日起至2021年2月14日止。

罚金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次日起五日内向本院一次缴纳)。

二、缴获的假冒注册商标的衣服、标签、名片及作案工具平板电脑1台、白色华为手机2部,由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区分局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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