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铁路运输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浙8601民初1993号之一原告:北京傲妮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蓝靛厂南路25号1幢-1层01-45号。
法定代表人:吴丹妮。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海滨,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倪美芳,女,1968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建德市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蒋凡。
原告北京傲妮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倪美芳、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0日立。
原告北京傲妮商贸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傲妮商贸有限公司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义务,其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与法不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傲妮商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12.5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1020元,由原告北京傲妮商贸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