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雅戈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李细花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沪0115民初79686号
案件名称雅戈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李细花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4-3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雅戈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李细花;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0)沪0115民初79686号原告:雅戈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

法定代表人:李如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誉,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明珠,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细花,女,1963年7月1日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

原告雅戈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雅戈尔公司)诉被告李细花、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寻梦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5日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本院于2021年1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雅戈尔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誉、被告寻梦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邵哲臻到庭参加诉讼。

被告李细花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雅戈尔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李细花立即停止侵害第XXXXXXXX号注册商标专用权;

2、判令被告李细花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共计33,000元;

3、判令被告李细花赔偿原告合理维权费用3,068元;

4、判令被告寻梦公司删除相关侵权商品链接。

庭审中,原告变更第2项诉讼请求,要求被告李细花赔偿原告经济损失70,000元;

因原告确认被控侵权商品已从拼多多网络交易平台下架,申请撤回第1项及第4项诉讼请求;

同时原告明确第3项诉讼请求的合理费用包括律师费1,500元、公证费1,500元、购买侵权产品费用68元。

事实和理由:雅戈尔公司系第XXXXXXXX号注册商标(以下简称涉案商标)的商标专用权人。

李细花在拼多多购物平台上开设的店铺“蓝灵服装”中销售使用原告享有商标专用权标识的服装产品,侵犯了雅戈尔公司的商标专用权。

审理中,原告雅戈尔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寻梦公司的起诉被告李细花未作答辩。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

雅戈尔公司提交了如下证据:(2020)浙甬天证民字第1646号公证书、(2019)扬宝证民内字第3536号、第3537号公证书及封存的公证物品、鉴定报告、公证费发票等证据;

寻梦公司提交了涉案店铺的基本信息、涉案店铺协议签署记录、拼多多平台合作协议、涉案订单信息、操作日志及拼多多网站知产维权投诉指引等证据。

对当事人无争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雅戈尔公司系第XXXXXXXX号注册商标/权利人,该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服装”等,注册有效期限为自2015年10月7日至2025年10月6日。

2019年12月25日江苏省宝应县公证处出具(2019)扬宝证民内字第3536号、第3537号公证书。

公证书显示,2019年12月5日,雅戈尔公司委托代理人在公证员的监督下,使用公证处提供的经清洁的手机,登录“拼多多”手机程序,进入名为“蓝灵服装”的店铺,花费68元购买了该店铺内名为“雅戈尔新款男士短袖衬衫纯色条纹商务休闲职业正装免烫抗皱白衬衣”商品一件,生成编号为191205-XXXXXXXXXXXXXXX的订单。

2019年12月10日,雅戈尔委托代理人在公证员的陪同监督下,领取了快递单号为XXXXXXXXXXXXXX的包裹,公证员对该包裹的外观及内装物品进行拍照后封存,封存后的物品暂由公证处保管。

2019年12月11日,委托代理人在公证员的监督下,使用公证处提供的经清洁的手机查看上述订单的商品物流信息,相关信息与公证实物显示信息一致。

为此,雅戈尔公司支付公证费1,500元。

庭审中,在确认上述涉案公证购买实物封存完好的情况下,当庭予以拆封。

内有产品包装袋1个、粉色衬衫1件、吊牌1个及绑带1件。

产品包装袋、衬衫领标处、吊牌处及绑带上的标识与/相同。

对于该公证购买实物,雅戈尔公司于2020年4月15日出具鉴定报告一份,认为公证实物货号与其产品货号编排方式不一致,属于非其生产或授权生产、销售的假货。

原告为本案支出律师费1500元。

另查明,拼多多网站及拼多多手机软件系寻梦公司运营。

根据寻梦公司出具的涉案店铺基本信息、涉案订单信息、操作日志、情况说明,李细花在拼多多平台开设名为“蓝灵服装”的店铺,涉案商品于2020年7月28日下架。

截至下架,涉案商品ID的销售数量共计5,654件,销售金额为372,702.8元。

雅戈尔公司认可上述被控侵权商品下架及销售事实。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规定,商标注册人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亦构成对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

雅戈尔公司系涉案商标的专用权人,涉案商标在有效期内,雅戈尔公司对涉案商标享有的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本案中,被告李细花销售的产品系衬衫,与涉案商标核定使用的服装系属同类,商品本身及其包装袋、吊牌及绑带上有与涉案商标相同的标识,该商品经雅戈尔公司鉴别并非系其生产或授权的单位或个人生产,因此属于未经许可在同种商品上使用与涉案商标相同标识的侵权商品。

被告李细花作为涉案店铺的经营者,销售被控侵权商品,依法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雅戈尔公司确认被控侵权商品已被下架,申请撤回第1项、第4项诉讼请求以及对寻梦公司的起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

关于赔偿数额,鉴于雅戈尔公司因被侵权所受实际损失及李细花因侵权所获利益均难以确定,本院综合涉案商标的知名度、被控侵权商品销售数量、销售金额、侵权持续时间等因素酌情予以确定。

雅戈尔公司主张的律师费、公证费、购买侵权商品支出属于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必要开支,金额合理,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被告李细花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相应诉讼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判决。

综上所述,为保护商标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一款、第十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七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李细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雅戈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65,000元;

二、被告李细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雅戈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为制止侵权支付的合理费用3,068元;

三、驳回原告雅戈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26元,由被告李细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审判员  刘嘉洛二〇二一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林 巧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第六十三条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二)项规定的商标相同,是指被控侵权的商标与原告的注册商标相比较,二者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

……第十条人民法院依据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二)项的规定,认定商标相同或者近似按照以下原则进行:(一)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

(二)既要进行对商标的整体比对,又要进行对商标主要部分的比对,比对应当在比对对象隔离的状态下分别进行;

(三)判断商标是否近似,应当考虑请求保护注册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

第十六条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使用许可费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依职权适用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确定赔偿数额。

人民法院在适用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考虑侵权行为的性质、期间、后果,侵权人的主观过错程度,商标的声誉及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等因素综合确定。

……第十七条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包括权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

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案件具体情况,可以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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