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9)闽0582刑初2958号 公诉机关晋江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许建强,男,1971年9月30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住福建省晋江市。
因涉嫌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8年12月7日被取保候审。
现在家。
晋江市人民检察院以晋检金融刑诉〔2019〕27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许建强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9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晋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潮阳出庭支持公诉。
被告人许建强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晋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10月左右,被告人许建强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向何某(已作不起诉)下单加工印有“”“”注册商标的服装,后何某便组织工人在晋江市打吊牌及包装。
2018年11月1日,公安机关在上述地点查获假冒“”“”注册商标的白色圆领T恤1120件、立领T恤4680件及印有前述注册商标的吊牌560个,并当场抓获何某。
经中国检验认证集团福建有限公司检验,上述假冒服装中的圆领T恤符合GB18401-2010《国家纺织产品基本安全技术规范》的标准要求,立领条纹T恤的禁用偶氮染料不符合GB18401-2010《国家纺织产品基本安全技术规范》的标准要求。
经晋江市价格认定局认定,上述假冒服装按被侵权产品的市场批发价格计算共计人民币(币种,下同)795702元。
2018年12月7日,被告人许建强到公安机关投案。
晋江市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许建强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应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刑事责任;
被告人许建强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许建强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对其在有期徒刑两年以上三年以下的幅度内判处刑罚,并处非法经营数额50%以上1倍以下的罚金。
晋江市人民检察院提供了抓获及破案经过、户籍证明、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和照片、财物入库清单、搜查笔录,商标注册证、商标转让证明、授权委托书、未授权证明和价格证明、证明,证人谢某、李某1、张某、李某2、何某证言,检验报告、价格认定结论书,辨认笔录及照片等证据证实。
被告人许建强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基本一致。
另查明,案件审理期间,被告人许建强预缴罚金四十万元。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建强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
被告人许建强主动投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予以减轻处罚。
被告人许建强预缴罚金,并认罪认罚,有悔罪表现,予以从轻处罚。
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
综合考虑本案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被告人许建强的认罪态度、悔罪表现,本院对被告人许建强依法予以适用缓刑。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许建强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两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已缴纳。
) 二、未随案移送的假冒“”“”注册商标的白色圆领T恤1120件、立领T恤4680件及印有前述注册商标的吊牌560个,由扣押机关晋江市公安局予以没收并销毁。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黄秋萍 审 判 员 林雅思 人民陪审员 庄茹娟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五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法官助理沈雄华 书记员黄鹤鹤 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一十三条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
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
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
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
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零一条对于认罪认罚案件,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时,一般应当采纳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但有下列情形的除外: (一)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或者不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的;
(二)被告人违背意愿认罪认罚的;
(三)被告人否认指控的犯罪事实的;
(四)起诉指控的罪名与审理认定的罪名不一致的;
(五)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情形。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量刑建议明显不当,或者被告人、辩护人对量刑建议提出异议的,人民检察院可以调整量刑建议。
人民检察院不调整量刑建议或者调整量刑建议后仍然明显不当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