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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石开科技有限公司、王保收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03民初2682号
案件名称深圳市石开科技有限公司、王保收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4-2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深圳市石开科技有限公司;王保收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0)粤03民初2682号原告:深圳市石开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

法定代表人:江俊锋,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卿威群,广东慧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龙晓蓉,广东慧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王保收,男,1994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新蔡县。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本院立案时间:2020年4月28日本院开庭时间:2020年11月5日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制造、销售和许诺销售侵犯原告专利权的行为,并销毁库存产品和模具;

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人民币200000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

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本院立案后,深圳市宝安区西乡盈利拓电子厂(以下简称“盈利拓电子厂”)注销,本院根据原告的申请依法变更盈利拓电子厂经营者王保收为本案被告。

被告王保收经本院依法公告送达,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对其缺席判决。

本案相关情况一、原告权利状况外观设计名称:钥匙扣电池(BBTANK-Key-box);

专利申请日:2017年1月11日;

专利号:ZL20173001××××.3;

专利授权日:2017年6月13日;

权利人:深圳市石开科技有限公司。

专利权转移前的原专利权人为王神义,著录项目变更生效日为2018年7月18日;

涉案外观设计专利已按期缴纳年费。

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8月7日对涉案专利作出外观设计专利权评价报告,结论为全部外观设计未发现存在不符合授予专利权条件的缺陷。

二、被诉侵权事实原告指控盈利拓电子厂构成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侵权。

为此,原告提交了(2019)深南证字第5426号公证书、(2019)深南证字第5427号、(2019)深南证字第6013号公证书、(2019)深南证字第6014号公证书、(2019)深南证字第6016号公证书及被诉侵权产品实物为证。

(2019)深南证字第5426号公证书载明:2019年3月6日,原告委托代理人至深圳市山公证处申请证据保全,在公证处公证员与公证人员的监督下,登录QQ账号“11×××08”,进入QQ,查看QQ账号为“24×××14”、昵称为“电子烟厂家”用户的个人资料及其与QQ账号“11×××08”用户自2019年1月11日起至3月6日上午的聊天记录。

公证书所附聊天记录截图显示:“电子烟厂家”表示其系盈利拓电子厂的负责人王保收,并在聊天中表示盈利拓电子厂具有生产销售涉案产品的能力,该厂既生产也零售产品,涉案产品的单价是19元,生产主要是在广西那边,在广西建有厂房,深圳这边只有10来个人,偶尔做一些小单。

(2019)深南证字第5427号公证书载明:2019年3月6日,原告委托代理人至深圳市南山公证处申请证据保全,在公证人员的监督下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凭取件码从快递柜中收取了快递单号为9000777××××5的邮包,并将取得的邮包当场交给公证员检查包裹密封完整,在公证人员监督下由原告委托代理人将该邮包拆开,取出物品进行拍照,之后重新封存并拍照,封存后的物品交由原告委托代理人取走保管。

公证书所附照片显示,该邮包的快递单主单号为9000777××××5,寄件人信息为“盈王保收131××××1957广东深圳市宝安区汉庭酒店”。

(2019)深南证字第6013号公证书载明:2019年3月16日,原告委托代理人至深圳市南山公证处申请证据保全,保全QQ账号“11×××08”与QQ账号“24×××14”、昵称为“电子烟厂家”用户的聊天记录以及“电子烟厂家”的用户资料、QQ空间信息。

公证书所附截图显示:“电子烟厂家”在其QQ空间中展示的产品包含涉案产品,宣称“我们是专业的”“大量现货现货”。

在“03-06下午”的QQ聊天中,账号“11×××08”的用户表示收到10个BBTANK样品,让对方给收款账户,“电子烟厂家”随即发送了加盖盈利拓电子厂财务专用章的被告个人账户信息;

账号“11×××08”的用户询问“上次你说BBTANK还有几千存货,可以发我们吗?

”“昨天出了多少?

”“这一万个是别的客户定的吧?

”,“电子烟厂家”回应“我昨天刚出完”“4800个”“总共是1万个还没出完呢”“是啊”“出1万返1万个”。

(2019)深南证字第6014号公证书载明:2019年3月16日,原告委托代理人至深圳市南山公证处申请证据保全,原告委托代理人登录手机微信,查看本微信号用户资料,随后查看微信号为“QQ19×××00ee”的用户个人资料、朋友圈信息及与其的聊天记录,并对相关显示界面进行手机截屏、保存图片。

公证书所附截图显示:昵称为“电子烟CBD厂家”、微信号为“QQ19×××00ee”用户确认其是王保收,双方协商寄送样品、付款及发送运单信息(运单号为90007971××××)事宜。

(2019)深南证字第6016号公证书载明:2019年3月16日,原告委托代理人至深圳市山公证处申请证据保全,在公证人员的监督下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凭取件码从快递柜中收取了快递单号为90007971××××的邮包,并将取得的邮包当场交给公证员检查包裹密封完整,在公证人员监督下由原告委托代理人将该邮包拆开,取出物品进行拍照,之后重新封存并拍照,封存后的物品交由原告委托代理人取走保管。

公证书所附照片显示,该邮包的快递单主单号为90007971××××。

三、侵权比对1.(2019)深南证字第5427号公证书公证实物在(2019)粤0306民初30938号案中作为证据提交,曾在该案中拆封。

原告在本案中提交的被诉侵权产品实物包装箱封存完好,包装箱上贴有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的封条。

包装盒上有一个优速快递单,快递单上的字迹颜色已经消退,字迹未消退部分与(2019)深南证字第5427号公证书副页图片显示的快递单一致。

当庭拆封该快递包裹,内有十个完全一致的白色小包装盒,白色小包装盒上有“BBTANK”字样,上面没有标注任何的生产厂家信息,打开其中一个小包装盒,内有一个黑色被诉侵权产品,被诉侵权产品上标注有“BBTANK”字样。

2.将被诉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进行比对。

涉案专利包括主视图、后视图、左视图、右视图、俯视图、仰视图、立体图1、立体图2共八幅视图。

(涉案专利与被诉侵权产品比对图见本判决附表)原告意见:二者构成相同。

被告未提交比对意见。

本院比对认为:二者构成近似。

四、其他事实盈利拓电子厂系个体工商户,工商登记的住所地为深圳市宝安区平房105,经营范围为电子烟、电子烟油的销售;

电子烟、电子烟油的加工。

原告提交(2019)粤0306民初30938号民事裁定书、第15002530号“”商标注册证,用于证明原告另案起诉盈利拓电子厂同一产品因侵犯原告注册商标的案件已撤诉,被告侵权情节严重,除了侵犯原告的外观设计专利权之外,还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原告主张其维权合理开支包括公证费至少9600元、产品购买费100元。

原告没有提交公证费票据,公证书显示涉案产品购买费为100元。

以上事实,有外观设计专利证书、外观设计专利信息查询打印件、外观设计专利权评价报告、外观设计专利证书登记簿副本、(2019)深南证字第5426号公证书、(2019)深南证字第5427号公证书、(2019)深南证字第6013号公证书、(2019)深南证字第6014号公证书、(2019)深南证字第6016号公证书及被诉侵权实物、(2019)粤0306民初30938号民事裁定书、商标注册证、盈利拓电子厂工商登记信息打印件、庭审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为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涉案专利处于合法有效状态,依法应受到法律保护。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1.被诉侵权设计是否落入原告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2.盈利拓电子厂是否实施制造、销售、许诺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的行为;

3.如被告构成侵权,民事责任应如何认定。

关于被诉侵权设计是否落入涉案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本案中,被诉侵权产品为电子烟、涉案专利产品钥匙扣电池用途是为电子烟提供电源,两者系相同类别产品。

经比对,两者均为一角镂空并在长边带有凹槽的长方体,整体形状类似;

从立体图1看,两者均为长方体,左下角有镂空,两者的整体形状、镂空设计均相似;

从立体图2看两者的凹槽开口、按钮样式相似;

根据“整体观察、综合判断”的原则,以一般消费者的认知能力,两者在整体视觉效果上无实质性差异,构成近似的外观设计。

综上,本院认定被诉侵权设计落入原告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关于盈利拓电子厂是否实施制造、销售、许诺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的行为。

为此,原告提供了(2019)深南证字第5426号公证书、(2019)深南证字第5427号公证书、(2019)深南证字第6013号公证书、(2019)深南证字第6014号公证书、(2019)深南证字第6016号公证书及被诉侵权产品实物等证据。

根据(2019)深南证字第5426号公证书载明的事项,QQ账号名为“24×××14”昵称为“电子烟厂家”的用户系盈利拓电子厂的经营者王保收,且在聊天记录中表明自己系电子烟的生产厂家。

根据(2019)深南证字第6013号公证书载明的事项,QQ号“24×××14”的用户在其QQ空间中宣传了涉案产品。

根据(2019)深南证字第5427、6013、6014、6016号公证书载明的事项,原告代理人通过QQ、微信与王保收联系并下单,王保收寄送了样品,原告代理人在公证人员的监督下完成取货等行为,公证封存的被诉侵权产品的产品信息与公证书记载的信息一致。

因此,本院对原告指控盈利拓电子厂销售、许诺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的事实予以确认。

关于盈利拓电子厂是否实施制造被诉侵权产品的行为。

根据盈利拓电子厂的工商登记信息,其工商登记住所地为工业区,工商登记中的经营范围为“电子烟、电子烟油的销售;

电子烟、电子烟油的加工”,且王保收多次在聊天记录中表示盈利拓电子厂系电子烟的源头厂家,在广西等地有厂房。

因此,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本院认定盈利拓电子厂实施了制造被诉侵权产品的行为,构成制造侵权。

因盈利拓电子厂已注销,被告作为该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应对盈利拓电子厂的侵权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关于被告应当承担何种民事责任的问题。

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

被告未经涉案外观设计专利权人许可,以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的方式实施了涉案专利,侵害了原告的涉案外观设计专利权,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原告未提交证据证明被告尚有被诉侵权产品库存及生产模具,因此对于原告的该部分诉请,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赔偿数额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相关规定,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权利人的损失、侵权人获得的利益和专利许可使用费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确定给予一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本案中,原告没有提交证据证明其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或者被告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本院综合考虑涉案专利的类别为外观设计及其维持有效的专利情况、被告的主观过错、经营规模、侵权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被诉侵权产品的价值、销售数量等因素予以酌定。

关于合理维权费用,原告在本案中未明确主张律师费,主张为制止本案侵权已支付公证费至少9600元、购买被诉侵权产品费用100元,原告未提供公证费票据,考虑到原告确实因本案维权进行了公证,需支付必要的公证费,这类开支的合理数额部分予以支持。

综上,本院酌定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共计30000元。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第五十九条第二款、第六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十条、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王保收立即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侵害原告深圳市石开科技有限公司专利号为ZL20173001××××.3、名称为钥匙扣电池(BBTANK-Key-box)外观设计专利权产品的行为;

二、被告王保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深圳市石开科技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共计30000元;

三、驳回原告深圳市石开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王保收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迳付原告深圳市石开科技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原、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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