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13民初358号 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泸州国窖广场。
法定代表人:刘淼,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青,四川英特信(南充)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攀,四川英特信(南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充市开发区万富商行,经营场所:南充市顺庆区铁欣路220-222号。
经营者:杜万富。
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南充市开发区万富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2日立案。
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