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苏1281执3507号被执行人广忠清,男,1974年6月11日生,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住南京市江宁区。
被执行人广忠清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一案,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苏12刑初26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广忠清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六千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下列执行措施:1.本院于2019年8月7日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本院于2019年8月8日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权登记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名下登记有房产1套,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位于湖北省孝感市××以南××单元××室的不动产,未处置,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它可供执行的房产。
3.本院于2019年8月8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证券、网上银行、车辆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牌号为苏A×××××的汽车一辆,本院向车辆登记管理部门发出协助执行手续,将上述车辆予以登记查封,未能实际扣押。
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证券信息、网上银行信息、车辆。
4.本院于2019年11月19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再次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证券、网上银行、车辆信息,仍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5.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9年12月2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上述事实,有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等证据在卷证实。
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穷尽现有财产调查措施,并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依法应予终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苏12刑初26号刑事判决书涉财产部分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后随时追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