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1972民初19270号原告: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南城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709XF。
法定代表人:张国衡,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翁尧靖,广西桂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莞市大朗昊燃百货店。
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大朗镇佛新社区*******。
注册号:441********8524。
经营者:胡广豹,男,1982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城县*******春店组,公民身份号码为413************119。
原告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诉被告东莞市大朗昊燃百货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9年10月9日立案。
原告于2019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法律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以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为575元,由原告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