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黔03民初261号原告:厦门音匠乐器有限公司。
住所地: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象屿路97号厦门国际航运中心D栋8层03单元C之三。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11MA345L2N11。
法定代表人:范榕超,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金榜,福建旭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淞,福建旭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正安显勇乐器制造有限公司。
住所地:贵州省正安县经济开发区塞维尼亚乐器厂B栋。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24MA6GTRLWXD。
法定代表人:祝显勇。
原告厦门音匠乐器有限公司与被告正安显勇乐器制造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9日立案受理。
原告厦门音匠乐器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厦门音匠乐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