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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飞人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与汕头市金平区东龙仁安医药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粤0511民初2724号
案件名称双飞人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与汕头市金平区东龙仁安医药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2-1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双飞人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汕头市金平区东龙仁安医药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511民初2724号原告:双飞人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樟树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00MA35F21Y9L。

法定代表人:邱某1。

委托代理人:周怡馨,系广东创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蓝晓佳,系广东广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汕头市金平区东龙仁安医药店,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底层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511MA4WM26N51。

经营者:李泽美,女,汉族,1970年11月10日出生,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公民身份号码440************500。

本院受理原告双飞人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汕头市金平区东龙仁安医药店(经营者李泽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9年11月5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双飞人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25元(已减半),由原告双飞人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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